引言: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是常见的商业行为,但绝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个字那么简单。程序瑕疵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使公司蒙受巨大损失。辽宁隆嘉律师事务所详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路径。
【基本案情】
A公司股东王某需向银行贷款,要求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在担保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后王某无力偿贷,银行要求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其他股东提出异议,认为该担保未经法定程序,应属无效。
【争议焦点】
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银行作为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负有审查该公司是否提供了同意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审查义务。本案中,银行未能提供任何其已审查过A公司相关决议的证据,故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张某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该合同对A公司不发生效力。
【隆嘉律师解析】
1. 法律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 相对人的审查义务: 债权人接受公司担保时,必须索取并审查公司章程、担保决议文件,以确保担保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的,不构成善意,担保可能无效。
3.合规操作要点:
查章程: 首先查看公司章程对担保权限、额度和程序的规定。
开会议: 根据担保对象(股东/非股东)和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形成有效决议。
留文件: 妥善保管会议通知、签到表、投票表决结果和决议文件。
审对方: 作为债权人,务必履行审查义务,将对方公司的担保决议文件作为担保合同的必备附件。